三十九、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,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。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,是它们的助手。在积极办好集体经济,不妨碍集体经济的发 展, 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, 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,发展家庭副业,增加社会产品,增加社员收入,活跃农村市场。
四十 、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以下的家庭副业生产:
(一)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。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,归社员家庭使用,长期不变。在有柴山和荒 坡的地方,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,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,由社员经营。自留山划定以后,也长期不变。
(二)饲养猪、羊、兔、鸡、鸭、鹅等家畜家禽,也可以饲养母猪和大牲畜。为了发展养猪业,以便给集体经济提供较多的肥料,在有需要、有条件的地方,生产队可以按照本队 土地的情况,经过社员讨论,拨给社员适当数量的饲料地。 这种饲料地,应该尽可能利用现有的闲散地或者小片荒地。
(三)经过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和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批准,在统一规划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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